撞癱人 一審判賠1744萬 二審判免賠

作者: 林和生╱高雄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0月10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林和生╱高雄報導】


陽明海運高層葉陳輝與部屬陳奕政,七年前共同開車欲前往同事岳母於高雄靈堂上香致意,途中不慎與民航局官員王銘麟騎乘機車發生碰撞,導致王男至今仍癱瘓在床,民事一審認定車是葉某駕駛,因此判決需賠償一七四四萬元,昨日二審出現大逆轉,法官撤銷原判決、改判葉免賠。


二審法官認為,時任陽明海運協理葉陳輝,當時南下與部屬陳奕政約定前往捻香,依經驗法則認定,車子屬陳男所有,加上陳男是高雄在地人,對於路況熟悉顯然比葉某還熟悉,且兩人上下屬關係,依據總總理由看來,開車者顯示是陳男,這也皆通過測謊。


另外,行程屬於兩人與同事間私人情誼,並非公司指派工作命令,開的也不是公司車,因此判定一審認為陽明海運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判決應廢棄。


這起意外發生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傍晚,當時王銘麟騎機車沿高市中山四路慢車道往南行經金福路口,與兩人駕駛的自小客車發生碰撞,王男在車禍後被緊急送往醫院急救,卻因傷及脊髓導致四肢癱瘓、至今仍無法工作。


王銘麟指控駕駛未等指示燈亮起,就貿然左轉,明顯有過失,要求陽明海運公司及被認定駕駛葉陳輝需連帶賠償,包括喪失勞動能力損害一千四百萬元、精神 慰撫金五百萬元及薪資、醫療、看護等費用共二六八五萬元,高雄地院一審判決,騎士需負擔三成責任,因此判賠一七四四萬元。二審法官卻採不同見解,全案仍可 上訴。


至於刑事部分,因案發當時陳奕政報警坦承是車輛駕駛,高雄地院依過失重傷害罪、一審判他六月徒刑,不過事後有目擊證人指稱,葉陳輝才是駕駛,因此二 審逆轉改判陳奕政無罪定讞,但事後又依經驗法則認定,葉陳輝也不是駕駛,全案成了有被害人、也有當事人,卻無人需要負責的罕見判決。


被撞全癱 肇事車上2人都無罪

自由時報 – 2012年4月14日 上午4:27

〔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鮑建信/綜合報導〕高雄市王姓男子遭撞全身癱瘓,法院卻分別認定當時在肇事車輛上僅有的2個人皆非駕駛,並都判決無罪定讞。受害家屬無法接受,向民進黨立委黃偉哲陳情。黃偉哲昨為此召開記者會,諷刺「難道這是幽靈車肇事?」


法院已定讞 家屬難接受


94年3月7日下午,騎士王銘麟途經高雄市中山四路,與轎車發生車禍,轎車內有陽明海運台灣營業部負責人葉陳輝和部屬陳奕政;黃偉哲昨陪同受害者王銘麟的媽媽召開記者會,王媽媽泣訴,兒子原任職於交通部,當時遭違規的左轉車撞傷,全身癱瘓。


立委諷是幽靈車肇事


王媽媽說,高雄地院認為陳男是肇事駕駛,並於96年3月判決有罪,但高雄高分院卻採認2名目擊者的說法,認定肇事駕駛是身材較高大的葉男,因而在97年4月判決陳男無罪定讞。


王媽媽表示,他們改向葉男提告過失傷害,並指控陳男冒名頂替,但高雄地院卻仍認定陳男才是駕駛人,判葉男無罪;高雄高分院也在今年1月判決葉男無罪定讞,結果肇事車上僅有的2人都無罪。


王媽媽難過指出,兒子現在癱瘓在家裡,他們沒錢照顧他,每天都很痛苦,都快撐不下去了。


律師︰非冒名頂替 尊重司法


陽明海運律師郭錦茂指出,陳男從頭到尾都承認自己是駕駛,絕無「幽靈駕駛」問題,也不是冒名頂替;如果此案經過再審後,認為陳男有過失責任,陽明會尊重司法判決。


律師吳秋麗則指出,本案的民事程序還在進行中,但刑事的再審與非常上訴非常嚴格,最後成功機率「微乎其微」。


黃偉哲質疑,司法的判決矛盾讓王家承受二度傷害,若車上僅有的2人都不被認定是肇事駕駛,且皆獲判無罪定讞,「那是誰開的車?難道是幽靈駕駛?」他呼籲司法應重新調查,還受害者一個公道。


黃偉哲批評,司法原是用來保障民眾的權益,卻常因法官的專業不足或缺乏同理心,反而對當事人造成傷害;政府有意推動司法改革,卻還出現這種荒謬的矛盾判決,無疑是一大諷刺。

離譜判決! 搞不清誰開車 撞癱人都無罪

NOWnews – 2012年4月14日 上午10:39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王姓男子,2005年騎車在高雄市被違規左轉的自小客車撞上,四肢癱瘓,但官司纏訟7年多至今年初,法院竟因為搞不清楚到底誰開的車,將當時車上兩人陸續判定無罪定讞。


立委黃偉哲昨開記者會大罵:「車子難道自己去撞人?豈不是幽靈駕駛?」王母淚流滿面說,兒子這些年來生不如死 ,「法院竟說找不到兇手,希望法官認真審案,還給我一個公道。」


這起車禍發生在2005年3月7日,王男騎機車在高雄市中山四路經金福路口時,被一輛自小客車違規左轉撞上,當時小客車上是一名葉姓公司協理及其陳姓部屬。車禍後,陳自承他是駕駛,檢方因此以過失重傷害罪起訴陳。


但陳被起訴後,目擊證人都指證駕駛並非陳,而是葉,但高雄地院卻認為依常理判斷,不可能由上司為部屬開車,因此認定是陳開車,判陳6月徒刑;但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又認為上司臨時興起要求換手駕車「也不是不可能」,採信目擊者證詞,認定駕駛為葉,改判陳無罪定讞。


不料,之後高雄地院另一合議庭審理時,卻又認為證人的證詞有疑點,難以採信,加上葉與陳對於是誰開車的說法都通過測謊,法院因此認定駕駛是陳,葉既非駕駛人,即無刑責,陳奕政則自始即承認駕車,也不涉頂替罪,今年1月判兩人無罪定讞。


王家律師吳秋麗痛批,車上就只有兩個人,最後判決變成不是甲也不是乙開,叫被害人如何相信可透過司法還公道?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認為,此案是現行法律上各級法官就檢方每一次起訴的事實獨立審判的結果,卻造成車禍無人須負肇事責任的詭異局面,「可能於法無錯,但這不只是民眾情感問題而已,檢方應說明舉證是否有問題、如何救濟。」


高雄高分院表示,兩案由不同合議庭審理,前後認定雖有歧異,但都是承審法官依證據裁判,並無違誤。高雄高分院坦承車禍必然有駕駛人,雖然兩案都已判無罪定 讞,但若有新事實新證據足認為有罪,檢察官仍可聲請再審救濟。只是陳已於2008年二審判決無罪確定,已過聲請再審期限,無法再救濟;葉陳輝無罪部分雖未 過期,但仍須審酌是否構成再審事由。


陪同開記者會的王媽媽淚流滿面,她說,家人都不贊成她開記者會,但她不信公理喚不回,堅持小蝦米力抗大鯨魚,王媽媽說,她和丈夫是基層公務員,靠退休俸生活,兒子醫藥費、看護費至今花了600多萬元,打官司花了200多萬元,很擔心老本花完該怎麼辦?


臺灣發生這樣的官司判決,真是給世界司法史,添一個大笑話! 給國人,多一個好啟示!

酒一用心歸納後,逐條列出這啟示:

1. 甲乙兩人以上開車撞人 ,全會被判無罪!
   方法:只要在告甲的法庭上,請目擊人說甲不是駕駛,
   在告乙的法庭上, 請目擊人說乙不是駕駛!

2.
大公司負責人肇事,要聘請法官轉任來的律師,勝算最大!

3. 二審判決無罪確定後,要有新事實、新證據、足夠認為有罪,
   才可聲請再議!

4. 假如過了再審期限
,不管有沒有新事實、新證據足夠認為有罪    ,也是一樣無罪!

不知好格友們 ,是不是對這件新聞, 也發現獨特的新啟示?
有請大家多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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